各院(系、部):
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陕教工稳[2005]18号文件的要求,各院(系、部)要进一步对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进行排查,对仍私自在校外居住的学生,要求其搬回学校居住。现对因特殊情况要求在外住宿的学生的安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批制度
各院(系、部)要建立学生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审批要严格控制人数,一般情况不予批准。对极少数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其家长须提出有亲笔签名的书面申请,提交院(系、部)审批。在履行承诺手续后,方可批准。要健全审批档案,并报校主管领导及学工部备案。
二、实行承诺制度
凡有学生在校外居住的院(系、部),必须向学校做出保证学生安全的书面承诺。凡在外居住的学生,家长必须向院(系、部)做出安全责任书面承诺。承诺手续办完之后,方可在外居住。安全责任书面承诺内容包括: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居住时限、安全措施、所承担的人身(含伤害)及财产的安全责任、学生家长亲笔签字等。家长签字必须真实可靠,条件许可的家长必须亲自来校签字。禁止弄虚作假。
三、各院(系、部)必须定期了解和掌握在校外住宿学生的动迁情况,及时办理审批和承诺以及解除承诺手续。
四、学生家长必须与住在校外的子女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子女居住情况,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家长和学生承担校外居住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全部责任。
五、各院(系、部)必须与校外居住的学生保持经常联系,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避免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对既未办理审批手续,又不搬回学校居住的学生,一律按校纪进行处理,处理时参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第(八)项执行。
七、对因不执行学校规定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西安科技大学学工部
二○○五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