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在籍学生的人身安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特就外出旅游活动的有关纪律规定如下:
一、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允许组织旅游活动,否则按旷课论处,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二、凡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学生严禁私自外出旅游。
三、节假日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私自外出旅游者,属个人行为,安全责任自负。凡属学院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负责安全工作。学生自发组织的群体外出旅游活动不得少于五人,且须向学院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组织者负责安全工作。辅导员和学院负责人应按就近、就简、安全无险的条件审批。所有外出旅游者必须遵守不得在外留宿、当日晚十点前返校、责任自负的规定。
四、运动会等校内重大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旅游活动。
五、各学院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两次安全、纪律教育,制止长途、冒险旅游活动,教育学生遵守社会公德,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六、各学院必须制定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措施,并落实责任人。实习期间严禁外出旅游,否则,按旷课论处。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