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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在校生(统招)服役及退役后复学管理办法
2010-10-27 22:33  
 

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联字〔2001〕4号)、《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继续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国征字〔200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05〕20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在校生(统招)服役及退役后的复学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对退出现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学期课程学习超过70%而被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耽误该学期课程考试的,学校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退出现役复学时,对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对服役期间有条件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并承认其成绩;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到本校同一录取批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对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推荐本校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二、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或居委会)、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每年减免学费40%;服役期间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每年减免学费60%;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减免全部学费;在服现役期间因公伤残、但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减免全部学费,并由学校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三、对服现役期间受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四、其它管理同在籍学生。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武装部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单位:国防教育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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