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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06〕12号)
2013-04-10 11:14  

各高等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5〕17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就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1.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不仅事关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而且事关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及执政地位。在目前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高等学校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辅导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高等学校应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的原则,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要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待遇有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辅导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辅导员工作的岗位职责

3.辅导员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崇高的理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坚决维护高等学校的稳定。要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指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目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法治意识、良好的品行操守及健康的心理。

4.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具体负责做好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工作。特别要关心生理疾患、心理有障碍和家庭贫困等方面的特殊学生。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5.辅导员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要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发生学生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稳定学生情绪,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6.辅导员要负责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和情感中的困惑。特别是要对存有心理障碍的大学生进行重点教育和防范工作,确保这些学生的身心健康。如因工作不力,造成自杀、意外伤害等事故的,要追究辅导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7.辅导员要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团体建设,营造健康活跃、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和集体活动,主动研究工作对象和环境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三、认真做好辅导员队伍的选聘配备工作

8.辅导员选聘配备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共同参与。选聘配备工作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通过选聘为辅导员工作队伍吸收到优秀人才。

9.高起点高标准选聘配备辅导员。选聘配备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那些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的人才选聘配备到辅导员队伍中来。

10.辅导员队伍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可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或从党员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党员优秀本科毕业生中选聘,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与本、专科学生人数按不低于1:200比例配置。研究生数量较多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从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做兼职辅导员。

11.建立严格规范的辅导员准入制。辅导员选聘准入后,高校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在学校不同岗位上进行实践和锻炼。经过考核,具备条件后再进入辅导员队伍,从事辅导员工作。

四、切实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保障措施

12.加强辅导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培训,提高工作水平。从2006年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高等学校也要加强对辅导员培训工作。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把辅导员的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工作的整体规划。

13.为辅导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要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培训、表彰和考察等活动,定期开展工作研究和交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到国内外进行学习考察。高等学校要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并在学生宿舍区内为辅导员建立工作和生活场所,为辅导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14.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既可以按照教师系列参加助教、讲师、副教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也可以按干部系列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行政职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鼓励辅导员长期从事本职工作,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

15.设立辅导员职称评审机构。辅导员的职称评审实行序列单列、指标单列、评审单列。省教育厅将制定辅导员职称的评审办法,并设立辅导员职称的评审机构,负责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有评审权的高等学校也应设立辅导员职称的评审机构,负责本校辅导员职称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机构成员中需有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16.建立有效的辅导员管理激励机制。高等学校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在辅导员享受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的同时,要根据所管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由学校制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每两年对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学校也应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五、重视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与交流

17.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要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岗位或作为学校待聘人员另行安排工作。为了保证辅导员队伍的质量,对目前在岗的辅导员不符合条件要求的,要进行转岗。

今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①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②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③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④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⑤其它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18.建立畅通的辅导员流动渠道。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校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辅导员工作经历。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定时间并且表现突出者,允许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辅导员如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办法,畅通渠道并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六、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

19.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省委教育工委决定设立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高等学校也应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的管理机构,确保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专人管理。

20.建立高等学校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承担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要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院(系)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1.构筑全员育人的良好环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不仅仅是辅导员的工作,学校教职员工都应该承担育人的责任。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育人要求纳入到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干部、后勤人员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努力形成全方位育人工作的新局面。

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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