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部门信息教育管理就业服务学生资助心理咨询国防教育学生事务服务辅导员队伍建设易班建设学业指导工作室
学生事务服务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办事指南 
通知公告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事务服务>>规章制度>>正文
 
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2012-09-28 13:15 雁塔学生事务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全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领导、布置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学工部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督促、检查,协调处理全校性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明确一名领导,主管全学院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学院要把各年级、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各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二次

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条 与学生相关部门要从关心、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十一条 保卫处、学工部每学期要进行一至二次全校性的安全检查。各学院对本单位大学生安全工作每学期要进行二次以上检查。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所在学院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各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请销假制度和晚间就寝点名、登记制度。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

内的,知情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

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困难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费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成教院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工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西安科技大学关于学生外出旅游的若干规定(试行)
下一条: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
关闭窗口

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20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