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第二条 学生学习本学期课程超过70%,因被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无法参加本学期课程考试的,学校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 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学校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第四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
第五条 退出现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条 退出现役复学时,对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条 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条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到本校同一录取批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推荐本校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十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予复学和资助。
第十一条 其它管理同在籍学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武装部负责解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