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争学先进,促进在校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提 高综合素质,特制定《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办法》。本办法由两部分组成:大学生素质测评细则、表扬奖励学生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大学生素质测评细则
学校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 作为当年评优和各类奖学金发放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就业分配和推荐研 究生等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综合素质测评内容构成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由德育素质考评、智育素质考评、体育素 质考评和其他部分构成,即素质测评 = 德育素质考评 + 智育素质考评 + 体育素质考评 + 其他 。
二、德育素质
德育素质:包括精神文明、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
(一)精神文明
1.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集体称号,集体每位成员均可获得 相应的分值,加 0.1-2 学分;
2.获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加 0.1-2 学分;
3.助人为乐者,热心为他人服务,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敢于 检举揭发违法乱纪的人和事,为查清事实真相提供事实依据,加 0.1-2学分;
4.获学院级先进集体称号,集体每位成员均可获得相应的分值, 加 0.05-1 学分;
5.获学院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加 0.05-1 学分。
(二)实践活动:
1.参与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劳动锻炼等社会公益活动, 成绩显著,并在活动结束后有总结或服务单位的鉴定,加分标准为:优 秀 0.5 学分,良好 0.2 学分,一般 0.05 学分。
2.组织、参与校级文娱活动、社团活动等,组织者每次加 0.1-0.5 学分;非竞赛活动参与者每次加 0.1 学分;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只能 取其中一项(最高值)。
3.组织、参与学院级文娱活动、社团活动等,组织者每次加 0.1-0.3 学分;非竞赛活动参与者每次加 0.1 学分;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只能 取其中一项(最高值)。
4.组织、参与班级各类有意义的活动,每年加 0.05-1 学分。
(三)校园文化活动: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文章,或在院报、《学生工作通讯》 上发表文章,或在征文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每篇加 0.1-1 学分;
2.参加校文工团训练者,每年加 0.1-1 学分;
3.积极参加学院级及以上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包 括演讲、辩论、歌咏、文艺汇演、书法比赛、绘画比赛、知识竞赛等有 利于学生身心健康、陶冶学生思想道德情操的活动,获国家级优秀奖以 上,加 1.5-4 学分;获省(部)、市级优秀奖以上,加 0.8-3 学分;获 校级优秀奖以上,加 0.2-1 学分;获学院级优秀奖以上,加 0.1-0.5 学分; 参加而未获奖者根据级别加 0.05-0.1 学分。
三、智育素质
智育素质:包括文化课成绩、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学科竞赛、 科技论文。
(一)文化课学习成绩:文化课成绩是必修课、选修课学分绩之和。
(二)外语、计算机水平:外语水平的衡量标准是指国家四、六级(此项衡量标准不包括外语 专业学生,且在大学二年级以后测评中生效),国家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6 分及以上者在当年及以后测评中加 2 学分,国家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6 分及以上者在当年及以后测评中加 3 学分,四、六级只加一项; 计算机水平的衡量标准是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的一、二、三、 四级(此项衡量标准不包括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一级仅针对文科学生), 分别加 0.5、1、2、3 学分;程序员的加分标准可参照三级。
(三)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包括国家、省、市、校、学院组织的各学科竞赛活动,在 国家级竞赛中获优秀奖以上,加 1-4 学分;在省市级竞赛中优秀奖以上, 加 0.5-3 学分;在校级竞赛中优秀奖以上,加 0.5-1 学分;参加学院级 竞赛活动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加 0.1-0.5 学分。
(四)科技论文:在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一般期刊上发表科技论文,作者可分别加 4、3、1 学分。
(五)科研活动: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活动、导师课题研究;优秀者加 1 学分,良 好者加 0.5 学分,一般者加 0.2 学分。(活动质量的优劣由组织者评判)
四、体育素质
体育素质:包括早操、各类体育比赛活动的裁判员、校运动队队员训练、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1.裁判员培训与实践每人每年加 0.1-0.5 学分。 2.校运动队队员训练每人每年加 0.1-1 学分。 3.在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中,获国家级前 1-8 名的队员可加 1-3 学分;获省市级前 1-8 名的队员可加 0.8-2 学分,参加者可加 0.3 学分;获校级前 1-6 名的可加 0.5-1 学分,参加者可加 0.2 学分;学院 级体育活动参加者加 0.3-0.5 学分。 4.在一学年的早操活动中,凡符合学院要求者加 2 学分。
五、其他
其他是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的扣减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取消其参加素质测评资格;
2.违反校纪校规者:
(1)受学院级及以上通报批评者:每次扣减 0.1-2 学分;
(2)受警告处分者:扣减 4 学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减 6 学分;
(4)受记过处分者:扣减 8 学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减 10 学分。
六、几点说明
1.对于本测评办法中没有给出具体分值而仅给出分数段的部分, 各学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细则。
2.本测评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3.本素质测评办法从 2001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表扬奖励学生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造就 敢于实践、勇于创新的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 新实践、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予以表扬或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第二条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为:
1.通报表扬。
2.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 他荣誉称号;各类表扬和表彰发给相应的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 学金等。除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 号及评定奖学金每年集中进行外,其余表扬和奖励方式根据学生表现每 学期均可进行。对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及时表扬和奖励。党团组织、群 众团体表扬和奖励办法由相应组织制定。
第三条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生的光荣称号, 分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优秀生”、“三好学生”,经批准后相 应发给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或其他荣誉的评比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所有学生中进行评选。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符合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所有学生中 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相对名次为前 15% 以内,并且在综合素质测评 中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的分别相对名次均在前 30% 以内,体育素质得 分不少于 2.2 学分。满足以上条件者均可获“三好学生”称号。
2.“三好优秀生”评选条件:“三好优秀生”在“三好学生”中 产生,并且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的分别相对名次均在 前 10% 以内,体育素质得分不少于 2.4 学分。满足以上条件者均可获“三 好优秀生”称号。
3.“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三好学生标兵”在全校范围内评定, 在“三好优秀生”中产生,并且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素质、智育素质 的分别相对名次均在前 3% 以内,体育素质得分不少于 2.5 学分;文化 课平均成绩不低于 90 分,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
4.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选举。
(1)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①成绩合格,取得当年所有应修的学分;
②德育素质成绩相对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前 40% 以内;
③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
(2)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下列标准核定,以总数形式分配给各单位, 由各单位按评选条件自行调整评定。
名额分配原则如下:各学院按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 15% 评选优干; 分团委、学生会优干名额:学生总数在 1000 人以上的 12 名,学生总数 在 500 至 1000 人的 10 名,学生总数在 500 人以下的不超过 8 名;校团委、 学生会 18 名优干名额。
5.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前三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值的相对 名次前 15% 以内,德育素质、智育素质的分别相对名次均在前 30% 以内, 体育素质的平均成绩得分不少于 2.1 学分,毕业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第五条热爱学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在下列某一方面表现突 出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救人、 救灾、拾金不昧、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受到校级以上 单位表扬者(包括校级)。
2.学习单项奖:在本学年校级各种学习竞赛中获第一名者;省部级以上竞赛取得名次者;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成绩为优秀者。
3.科技创新奖:在科技活动中,获得校级比赛前两名者;在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等级奖者;国家级比赛中取得奖项者。
4.文化活动优秀奖:在校级各项文化活动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在省部级以上各项文化活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体中优秀个人 1 至 3 名。
5.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积极主动从事社会工作,热心为社会服务, 成效显著、影响广泛,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或团体中优秀个人 1 至 3 名。
6.体育优秀奖:校级运动会破记录或省部级以上运动会取得名次 者(个人前八名、集体前六名)。
7.自强不息奖:家庭经济困难,但能自强自立,积极参加勤工助 学活动,完成工作情况良好且学业成绩良好者。
8.其他:学校认为有必要予以表彰的个人或团体。 在本学年内凡是受到学籍、校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的学生不得 享受单项奖。 \
第六条先进集体的评选及比例
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优秀社团、先进部门(指校团委、学院 分团委、学生会中的各部门)。
评选条件:集体富有凝聚力,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全体成员 关心国家大事,学风浓、风气正,学习成绩突出;参与各种有益活动有 效、参与面广;集体中的成员无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评选比例:先进班集体按学生班级总数的 20% 评定;优秀社团按 注册社团总数的 20% 评定;先进部门按 20% 评定。
第七条凡受校级表彰的个人、集体由学院或有关部门初步确定, 整理材料,报校学生工作部审定后,由有关校领导签发表扬奖励决定。 对获奖者进行公开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奖章、奖品,将优秀事迹归档。
第八条学生在受到表扬和奖励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 校纪校规等不良行为的,经原批准部门决定,可撤消原表扬奖励决定并 追回所发的荣誉证书、奖章,停发奖学金。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本细则从 2001 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