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强学生的金融信用意识,规范贷款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印发《陕西省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实施细则》(陕教财〔2015〕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
第三条 西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具备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生活节俭,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四)学习刻苦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由于非疾病等原因留级的学生不予推荐)。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费用(学费、住宿费)。
(六)诚实守信,无道德不良记录。
(七)能提供符合经办银行和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八)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九)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十)同年度未在家庭所在地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十一)对于长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章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贴息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包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从2015年7月13日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在此之前已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七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全额补贴,其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贷款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本人身份证、学校同意休学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确认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全额贴息。
第九条 借款学生因出国留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等原因离开学校终止学业时,要求确认还款计划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助学贷款还款计划由借款学生与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确认。当借款学生留级的,留级期间利息自付。
第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继续贴息的借款学生,须在申请贴息起始日2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所在高校机构提出继续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原所在高校在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借款学生的继续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填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原经办银行自收到学校审核通过的继续贴息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的隶属关系,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继续贴息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支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高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性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申请贷款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安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学生申请借款推荐信。
(三)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包括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五)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其申请贷款的书面材料)。
(六)村(居委会)、乡(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三级)。
(七)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八)学校推荐信。
(九)申请借款学生学费、生活费证明。
(十)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须在每年10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对学生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核确认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名单进行调整,之后将《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含Excel电子版)、学院初审意见、个人相关材料及学院出具的有关材料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复审,同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复审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复审结果由学院通知申请人,最后将复审合格的申请资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对学校的贷款额度、借款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配合经办银行组织借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等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审核有关借款手续,审核合格后,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户,并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及借据送达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以后经审查同意继续贷款的学生只需签署借据。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第十八条 从2015年7月13日起,借款学生毕业时要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之日算起,最长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以前毕业的借款学生,其还本宽限期仍按已签署的合同执行。在还本宽限期内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60天以内或终止学业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要求提供毕业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就业单位和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借款学生办理好还款确认手续和提交上述文件后,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后,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发生退学、被开除学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行离校、失踪、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经办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然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个人生活费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省内);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六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经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经办银行审查,认为借款学生已不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可以停止发放贷款:
(一)课程累计出现两门不及格。
(二)家庭经济情况好转。
第二十四条 已获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经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经办银行审查,认为借款学生已严重不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或要求借款学生提前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或拒绝、阻挠经办银行、学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二)课程累计出现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四)综合表现差,诚信缺失,在同学中影响较坏。
(五)生活奢侈浪费。
(六)退学、出国(境)、被开除学籍、伤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借款学生违约情况告诉其所在单位(包括境外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
(一)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二)借款学生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三)借款学生在借款期限内移居海外而未偿清贷款。
(四)借款学生在毕业时未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和被学校开除、退学或自行离校等发生终止学业情况而未偿清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利息及罚息,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并将恶意违约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违约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必要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及其它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经办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或要求借款学生提前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二)停发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其它资助。
(三)情节严重者,按《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每季度至少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联系一次,及时将变动后的工作单位、有效联系地址等告知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经办银行,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贷款账号遗失,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申请补办。
第七章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管理协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本校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二)会同财务处协助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三)负责对学院提供的申请贷款学生资格及相关材料的复审。
(四)按期向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季度、年度贷款情况、贴息申请、年度贷款申请及总结报告。
(五)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复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六)负责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职责(不承担担保责任)。
(七)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和催收事宜。
(八)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自行离校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九)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即将毕业的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于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贷款毕业生,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十)负责各学院辅导员贷款培训的组织和全校贷款学生信息的管理。
(十一)根据各学院申请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助催还贷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各学院贷款的额度。
(十二)办理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三)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在校表现和银行对借款学生的管理措施反馈给银行和借款学生。
(十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为借款学生提供有关助学贷款的服务,开展诚信教育和征信宣传。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管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学生传达和讲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贷款业务常识及贷款流程;加强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二)按有关规定,对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学生档案,对学生贷款申请书的内容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学生是否列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
(三)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本学院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四)对学生的贷款资格进行公示,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含Excel电子版)及学院初审意见,出具学院有关材料。
(五)提供可贷款学生名单,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
(六)本学院贫困生档案和贷款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借款学生的档案,做好跟踪服务,经常了解、考察借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在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之前或发生自行离校、伤亡等事件之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七)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征信宣传,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人格。
(八)贷后跟踪和催还贷工作。贷后跟踪:监督学生在校期间是否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违纪现象,并有权对违纪学生提出取消助学贷款资格;催还贷工作:毕业前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掌握学生毕业去向和联系方式,并协助催收欠款。
(九)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交办的其它贷款事项。
(十)各学院要确定一名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困难学生贷款工作,确定贷款负责人及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困难学生贷款工作;贷款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报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备案。
(十一)对因未认真履行该条第(二)、(四)、(六)、(八)、(九)、(十)项职责等不负责任或工作过失,造成银行贷款损失或使学校声誉受损所产生的责任由相关学院及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责任:
(一)如实填写相关资料,保证申请贷款证明及有关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二)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的要求参加贷款的教育活动。
(三)贷款后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主动接受学院、学校、经办银行的监督。
(四)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和有关协议,保证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
(五)承担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六)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借款学生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办银行: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借款学生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它影响其偿还能力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的新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按此办法执行,老机制下国家助学贷款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