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无考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7.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信息档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各院(系、部)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及贫困生、特困生人数确定,并对国管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省教育厅向学校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学校按各院(系、部)本专科在校生人数占全校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向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预算。各个资助级次的名额分配由各单位根据贫困生、特困生的认定情况确定,但不得改变资助标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底之前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院(系、部)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的申请资料,并组织进行初审,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10月底之前,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校园一卡通”内,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资助资金。
1.退学、休学;
2.学习成绩明显下降;
3.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4.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违反考试纪律;
5.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6.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