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生活简朴;
4.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学年智育成绩平均达到80分以上,单科不低于75分,综合素质测评排在专业前3%(国管专业为前5%)。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在省教育厅下达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部)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分配名额或由各院(系、部)报送参评人选后,统一进行评选。在评选时,对国管专业予以适当倾斜。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享受学校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其它专项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布置,10月初受理申请,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2.院(系、部)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人选;
3.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10月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获奖人选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