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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19-08-24 09: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西安科技大学学籍的在校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并确定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组长,配合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勤工助学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并负责酬金的发放,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五)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结合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用工部门组织考核结果,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计入第二课堂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负责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工作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二)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按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送用工情况和考核结果。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设岗原则:

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分为公益性岗位和非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不享受勤工助学补助;

(二)非公益性岗位享受勤工助学补助。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发放标准为240-300元/人·月。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二十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考核达到用工要求的,基本工资与奖励工资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用工要求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励工资,情节严重者扣发基本工资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对事先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用人单位自定的学生劳务活动,工资自行解决,勤工助学办公室不给予补助。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十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对学生开展教育、培训、指导上岗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终止其工作,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学校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求终止工作或变更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提交辞呈,到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不得擅自离岗。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本办法由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科发〔2005〕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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