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以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上学年智育成绩平均达到70分以上,单科无补考,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专业前20%(国管专业为前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西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第三章 资助名额和金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在省教育厅下达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部)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院(系、部)。在分配名额时,对国管专业予以适当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中旬布置,10月初受理申请,10月下旬学校评审结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院(系、部)提出申请;
2.院(系、部)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人选;
3.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10月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获奖人选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