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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2025-07-04 15: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纪校规处分,无考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生活必需品以外高消费支出;

8.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信息档案。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预算,结合学校实际组织落实。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转专业学生在新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及公示。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后提出拟资助名单,评定资助等级,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3.学院评定及公示。学院评定,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送学校审核。

4.学校评定及公示。学生处汇总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教育厅存档,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应本着“应助尽助”的原则,严格落实政策,规范性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助学金发放的通知和要求,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在助学金评定范围:

1.超过修业年限的在校生;

2.对于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3.不符合以上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停止资助:

1.退学、休学;

2.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受到学业警示;

3.违反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除生活必需品外购买高价值生活用品,生活铺张浪费;

5. 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师生举报,经核查认定受助学生不符合受助资格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对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如上级部门有最新要求,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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