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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5-07-04 15: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劳动精神,增强劳动意识,树立正确劳动观念,切实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帮助困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和劳动实践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西安科技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部门,顺利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一)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 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 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指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五)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结合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用工部门组织考核结果,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计入第二课堂教育学分。

第九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岗前安全教育、工作培训。

(二)全面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考核分三个档次: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按照实际出勤时间进行考勤。次月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部门报工单和学生考勤表。

(三)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充分满足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分为公益性岗位和非公益性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不享受勤工助学补助;

(二)非公益性岗位享受勤工助学补助。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25个工时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为300元/人·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月。

第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审核用工单位考勤表和报工单,对于考核合格的勤工助学学生,给予勤工助学补助。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用工要求的,根据情节,扣发当月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补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事先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用人单位自定的学生劳务活动,工资自行解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给予资助。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终止其工作,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向勤工助学组织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盗用勤工助学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学校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组织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求终止工作或变更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提交辞呈,到校勤工助学组织部门登记备案,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科技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科发〔2005〕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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